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520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5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520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郭春 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德成 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德俊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因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蘇展和李蘭鄭秀雄 之繼承人、 李鄭瑞絨 即鄭秀雄之繼承人、 鄭漢棋 即鄭秀雄之繼承人、 李若蓁 即鄭秀雄之繼承人、 鄭起祥 即鄭秀雄之繼承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溢收程序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退還溢收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伍佰元。
理由
一、債權人於民國103年9月2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程序費用,計溢收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應予退還。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