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26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六一七號
  原   告 甲○○
  代 理 人 乙○○
右原告與被告高志城營造有限公司間返還工程建築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萬元,折合銀元臺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伍仟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 幸 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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