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六一七號
原 告 甲○○
代 理 人 乙○○
右原告與被告高志城營造有限公司間返還工程建築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萬元,折合銀元臺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伍仟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 幸 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