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原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原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原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申文華選任辯護人林萬生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申文華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至本院。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申文華於民國104年6月23日收受本件判決正本,於104年6月29日提起上訴,本院於同日收受該狀,有送達證書及上訴狀各1紙可稽,然被告於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書至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雷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淩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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