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桃簡字第62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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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桃簡字第6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桃簡字第62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翁永泓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6年度偵字第304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翁永泓輸入禁藥,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附表「宣告沒收數量」欄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述補充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一)事實部分補充:翁永泓主觀雖可認識到所購買的如附表所示之物含有藥物成分,但出於一種即使發生輸入禁藥的情形,就「聽任其發生」的心態。
(二)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訊問時對本件犯罪事實已坦承承認。
二、論罪科刑:
(一)審核被告的行為是構成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輸入禁藥罪。
(二)被告利用不知情的仕方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人員為本件犯罪行為,所以被告是利用他人為犯罪工具,間接實現構成要件,為間接正犯。
(三)量刑部分,考量行為人對犯罪所負的責任(也就是刑罰必須依照責任的輕重而為科處),審酌輸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的禁藥,危害身體健康,且損及我國藥品衛生的管理,而被告輸入如附表所示之物的數量、目的,及被告於本院訊問時對犯行已坦白承認,另一併斟酌被告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查扣案如附表「宣告沒收數量」欄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至於鑑析用罄部分,已滅失,不得再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直接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洪榮甫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瓊儀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附表:
┌──┬─────────┬─────────┬──────┬──────┐│編號│名稱及數量│成分│宣告沒收數量│備註│││││││├──┼─────────┼─────────┼──────┼──────┤│1│藥粉1瓶(淨重0.│檢驗含有精神安定劑│藥粉1瓶(驗│1.鑑驗用罄部│││55公克,空包裝重1.│氯氮平及微量氯硝西│餘淨重0.52公│分已滅失。│││88公克)│泮成分│克,空包裝重│2臺灣桃園地│││││1.88公克)│方檢察署贓││││││物庫保管字││││││號106年度││││││安字第1780││││││號│├──┼─────────┼─────────┼──────┼──────┤│2│藥丸1瓶(共計10顆│檢驗含壯陽藥TADALA│藥丸1瓶(共│1.鑑驗用罄1│││)│FIL及SILDENAFIL成│計9顆)│顆已滅失。││││分││2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贓││││││物庫保管字││││││號106年度││││││保字第687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