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原簡字第3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原簡字第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審原簡字第3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筱筠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瑞明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6年度毒偵字第7112號、第7396號),被告自白犯罪(107年度審原易字第59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李筱筠施用第二級毒品,共貳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李筱筠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1年度毒聲字第4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2年3月11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該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毒偵字第456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於104年間(即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
104年度原壢簡字第49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已於106年4月4日執行完畢(最高法院104年度第6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詎其仍不知悔改,竟復分別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於106年11月5日下午5時許,在桃園市○○區○○○路友
人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吸其煙氣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翌(6)日凌晨5時20分許,為警在桃園市○○區○○○路○段○○○號前查獲,並扣得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毒品,始查悉上情。
㈡於106年11月18日下午5時許,在桃園市中壢區火車站前某
網咖,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吸其煙氣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晚間8時20分許,為警在桃園市○○區○○路○○○號前查獲,並扣得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毒品,始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李筱筠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毒品案被採尿人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尿液暨毒品檢體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臺北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㈢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㈣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其因施用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各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㈡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被告有事實欄一所示科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2罪,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各加重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戒癮處分及法院判處罪刑
確定,本應徹底戒絕毒癮,詎其竟未能自新,仍一再施用足以導致人體機能發生依賴性、成癮性及抗藥性等障礙之毒品,戕害自身健康,漠視法令禁制,實屬不該,惟念及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暨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供被告本案施用所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包裝前揭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一併沒收銷燬之;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五、應適用之法條: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幸雪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應沒收銷燬之物:│├──┬───────────┬───────────────────────┤│編號│扣押物品│備註│├──┼───────────┼───────────────────────┤│一│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㈠、透明結晶2包,含袋合計毛重4公克,因鑑驗取│││2包(含包裝袋2只)│用0.0032公克,驗餘合計毛重3.9968公克,檢驗││││結果為甲基安非他命陽性。││││㈡、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臺北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在卷可稽(見106年度毒││││偵字第7112號卷,第41頁)。│├──┼───────────┼───────────────────────┤│二│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㈠、透明結晶3包,含袋合計毛重4.70公克,因鑑驗│││3包(含包裝袋3只)│取用0.0029公克,驗餘合計毛重4.6971公克,檢││││驗結果為甲基安非他命陽性。││││㈡、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臺北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在卷可稽(見106年度毒││││偵字第7396號卷,第4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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