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452號上訴人 黃文雄
黃文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1452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叁佰玖拾壹萬肆仟貳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伍萬玖仟柒佰壹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書記官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