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破更一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破更一字第6號聲請人即破產管理人 吳西源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台灣特亦可有限公司破產事件,破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西源律師任台灣特亦可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報酬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整。
理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為財團費用,破產法第95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次按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同法第84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破產執行由吳西源律師任台灣特亦可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本院審酌本件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並斟酌事務繁瑣程度,認本件破產管理人報酬以新台幣壹拾萬元為適當,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麗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