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2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程淑琴 代理人 劉韋廷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杰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
書記官王怡屏附表:
一、陳報未能與最大債權銀行永豐商業銀行達成前置協商之原因,並具體說明所提出之還款方案內容及雙方未能達成協商之差距。
二、受扶養人 余皓文 現設籍於何處?並陳報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請註明薪資存摺部分)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四、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老人津貼、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五、受扶養人 李豫生李士喧 之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料明細、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並說明李士喧現有無從事任何工作,若有,其每月收入為何?
六、有關聲請人所臚列每月必要支出之交通費、醫療費部分,請列明其計算方式及檢附所有相關單據、證明文件。
七、聲請更生前兩年內收入不足必要支出部分,係由何人資助,應陳報資助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八、聲請人之收入已不足支應必要支出,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若法院裁准更生,債務人擬提出之更生計劃?是否可行?即有何資金或工作能力可以分期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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