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韓中荷 被告 林傑斌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00年度易字第130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本件被告林傑斌被訴妨害名譽乙案,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王偉光
法官蘇揚旭法官魏俊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香君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