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4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訴字第14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訴字第1424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盛傑 選任辯護人 曾昭牟 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律師)
楊佳純 律師(同上)上列上訴人因強盜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5號,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11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周煙平
法官吳炳桂法官陳俞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家麒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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