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5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5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503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棠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城仁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鍾鳳 、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附表。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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