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78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780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給付扣押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150,000元,應繳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5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莊珮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書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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