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97年度宜補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肆萬捌仟參佰參拾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佰伍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李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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