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小字第954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雲林縣○○鄉○○村○○路○○巷○○號,
此有本院依職權調查之個人資料查詢結果乙件在卷可稽,依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
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瑞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