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774號
原 告 甲○○
之2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
000,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89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樹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