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126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12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審易字第1264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俊佑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另案執行中) 莊閔傑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317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法院諭知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
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2人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2人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器物罪嫌,而依同法第357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被告2人於本院辯論終結前,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並聲請撤回告訴等情,有調解筆錄1份、撤回告訴狀共4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張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書記官邱家銘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0年度偵字第17596號
101年度偵緝字第76號被告陳俊佑男2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56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莊閔傑男1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鎮區○○街7巷12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毀棄損壞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俊佑與莊閔傑共同基於毀損之犯意聯絡,於民國99年8月20日凌晨4時許,由莊閔傑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搭載陳俊佑,行經高雄市○○區○○街與三多二路59巷內,由陳俊佑持BB槍毀壞附表所示 洪慶祥 等人所有之車輛擋風玻璃、引擎蓋,足生損害於洪慶祥等人。嗣附表所示洪慶祥等人於附表所示時間發現,乃報警處理,經警調閱該處監視錄影器,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洪慶祥、 黃國 榮、 劉增宗黃綉椒 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待證事實│├──┼──────────┼───────────┤│1│被告陳俊佑於偵查中之│⑴被告陳俊佑坦承於上揭│││自白。│時、地,有持BB槍毀損││││附表所示車輛之事實。││││⑵被告陳俊佑坦承警卷所││││附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中所拍攝到之男子係││││伊及莊閔傑之事實。│├──┼──────────┼───────────┤│2│被告莊閔傑於警局及偵│⑴被告莊閔傑坦承於上揭│││查中之供述。│時、地,有騎乘車號││││XUT-177號重型機車搭││││載被告陳俊佑之事實。││││⑵被告陳俊佑持BB槍毀損││││附表所示車輛之事實。│├──┼──────────┼───────────┤│3│告訴人洪慶祥、 黃國榮 │告訴人洪慶祥、黃國榮、│││、劉增宗及 黃椒 警詢│劉增宗及黃綉椒所有之重│││之指訴。│型機車於上揭時、地遭被││││告2人毀損之事實。│├──┼──────────┼───────────┤│4│證人 何宣億 於警局及偵│⑴將車號000-000號重型│││查中之證述。│機車借給 江俊諺 使用之││││事實。││││⑵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中騎乘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之男子為被告││││莊閔傑之事實。│├──┼──────────┼───────────┤│5│證人江俊諺於警局及偵│將何宣億所有之車號│││查中之證述。│XUT-177號重型機車借給││││被告莊閔傑使用之事實。│├──┼──────────┼───────────┤│6│證人 謝誌峰 於偵查中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中│││證述。│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後方所搭載之男子為被告││││陳俊佑之事實。│├──┼──────────┼───────────┤│7│⑴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全部犯罪事實。│││片4張。││││⑵附表所示車輛遭毀損││││之照片10張。││││⑶告訴人洪慶祥、黃國││││榮、劉增宗及黃綉椒││││所提供之維修單據共││││4紙。││└──┴──────────┴───────────┘
二、核被告陳俊佑及莊閔傑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器物罪嫌。被告2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檢察官郭武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書記官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告訴人│發現時間│發現地點│遭毀損車輛之車│毀損情形││││││牌號碼││├──┼───┼────┼────┼───────┼──────┤│1│洪慶祥│99年8月│高雄市苓│車號00-0000號│前擋風玻璃遭││││20日6時│雅區武漢│自小貨車│BB彈射擊││││10分許│街143號│││├──┼───┼────┼────┼───────┼──────┤│2│黃國榮│99年8月│高雄市苓│車號0000-00號│前擋風玻璃遭││││20日13時│雅區三多│自小客車│BB彈射擊││││許│二路59巷│││││││25號│││├──┼───┼────┼────┼───────┼──────┤│3│劉增宗│99年8月│高雄市苓│車號00-0000號│前擋風玻璃遭││││20日11│雅區三多│自小客車│BB彈射擊││││許│二路59巷│││││││31號│││├──┼───┼────┼────┼───────┼──────┤│4│黃綉椒│99年8月│高雄市苓│車號0000-00號│引擎蓋遭BB彈││││20日7許│雅區三多│自小客車│射擊│││││二路59巷│││││││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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