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77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錦堂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錦堂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拾壹月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洪錦堂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罪嫌疑重大,並經本院2次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101年8月10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至,經訊問後,本院依證人證述及卷內資料,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罪嫌疑重大,又被告經本院2次通緝始到案,足證其有逃亡之事實,且該案業經本院於101年10月23日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6月,惟尚未確定,仍有保全將來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之必要,審酌比例原則及必要性原則,認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而該羈押之必要性尚無從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手段替代。綜上,上述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
1年11月10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鈴香
法官林雷安法官孫偲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