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預告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7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7月9日
書記官程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