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62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蔡雪苓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全世握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訴訟救助聲請,業經本院駁回確定),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3,22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7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
書記官洪浩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