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55號上訴人文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弘晟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間,就本院99年度訴字第15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部分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100,9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2,533元,請求刊登道歉啟事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合計新台幣67,03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9日
書記官吳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