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契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31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9日
書記官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