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30號原告俊威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丙○○、乙○○等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z。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9日
書記官黃敏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