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簡字第8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金簡字第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金簡字第8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念彤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5680號、第16719號),暨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180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念彤犯幫助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陳念彤明知將金融機構帳戶提供他人使用,恐為不法者充作詐騙被害人匯入款項之犯罪工具,並藉以逃避追查,竟仍基於縱有人利用其交付之帳戶作為實施詐欺取財犯行之犯罪工具以掩飾或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亦不違背其本意幫助洗錢及幫助詐欺取財犯意,為獲取「 邱妘熙 」所宣稱1個帳戶、10天1期新臺幣(下同)1萬1千元之酬勞,於民國110年5月18、19日,在臺南市安南區及南區之超商門市,以交貨便店到店方式,將其申辦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新銀行帳戶)、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永豐銀行帳戶)、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第一銀行帳戶)、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元大銀行帳戶)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富邦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密碼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使用,而容任他人使用其帳戶遂行犯罪。嗣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成員輾轉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上開集團成員分別為附表所示詐騙行為,使 陳雪鈴林淑燕王芷晴周婉 瑀、 陳思萍劉美惠 等人陷於錯誤,分別匯款至陳念彤提供之上開帳戶,隨即遭詐騙集團成員全數提領(詳如附表所示),而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嗣因陳雪鈴等人發覺有異,報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上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證明:㈠被告自白。
㈡告訴人陳雪鈴、林淑燕、王芷晴、被害人 周婉瑀 、陳思萍及告訴人劉美惠於警詢之指訴。
㈢告訴人陳雪鈴提供之轉帳明細2紙、告訴人林淑燕提供之轉
帳明細3紙、告訴人王芷晴提供之轉帳明細2紙、被害人周婉瑀提供之轉帳明細1紙、被害人陳思萍提供之轉帳明細6紙、告訴人劉美惠提供之轉帳明細1紙。
㈣被告上開台新銀行、永豐銀行、第一銀行、元大銀行及富邦銀行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㈤被告提出與「邱妘熙」之LINE對話紀錄,由上開紀錄,可知
被告已知悉所提供之帳戶係供作金流出入之用,且在交付帳戶之前,其前夫已告知此係提供作用為人頭帳戶,被告仍交付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供作「邱妘熙」等集團使用,足認被告有本案犯罪之不確定故意。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
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3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幫助掩飾特定犯罪所得去向之一般洗錢等罪。被告係以一個提供帳戶之行為,同時幫助詐騙集團遂行詐騙及洗錢犯行,使數個被害人受害,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論處。被告幫助他人洗錢,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併案部分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之犯罪事實同一,本院自應一併審酌。
㈡爰審酌被告為貪圖小利,不思以正途取財,恣意交付帳戶供
不法集團掩飾身分,不僅阻礙警方查緝,助長詐欺之犯罪風氣,危害社會治安,且使6名被害人財物上之損失多達492,902元,犯罪所生之損害不小,迄尚亦未能為任何賠償,兼衡被告犯後尚知坦認犯行之態度,其本身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之犯行,責難性較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本案尚無無確切證據可證被告有自「邱妘熙」及該集團處獲取不法利得,爰不為沒收及追徵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1項、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宗聖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郭文俐移送併辦。
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薛雯庭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附表編號詐騙過程詐騙金額匯入金融機構帳戶及帳號⒈假冒五南書局網路平台工作人員,佯稱扣款設定錯誤,要解除設定云云,使陳雪鈴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分別於110年5月26日21時38分及39分,分2筆轉帳。49989元、49999元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⒉假冒小三美日員工,佯稱林淑燕誤加入購物平台之高級會員,如確定不加入,要解除設定云云,使林淑燕陷於錯誤,依指示分別於110年5月26日21時36分、41分及58分,分3筆轉帳。49988元、39088元、11099元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⒊假冒購物平台客服,佯稱賣方將價錢設定成批發價,會幫忙取消設定云云,使王芷晴陷於錯誤,依指示分別於110年5月26日19時22分及24分,分2筆轉帳。29985元、5817元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第一商業銀行帳號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⒋假冒網路商店賣家,佯稱店家將訂單設定錯誤,會幫忙取消誤值之訂單,使周婉瑀陷於錯誤,依指示分別於110年5月26日轉帳。33012元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⒌假冒電商客服,佯稱先前所購買之商品數量被設定成批發,會幫忙解除設定,使陳思萍陷於錯誤,依指示分別於110年5月26日17時43分、44分、18時6分、30分、33分、26分、44分轉帳。29985元、29985元、19985元、第一商業銀行帳號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30000元、30000元、30000元、29985元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⒍假冒陶板屋員工,佯稱誤將劉美惠設定成團體會員,一個月會扣款1萬元,為期一年,會幫忙解除設定云云,使劉美惠陷於錯誤,按照指示,於110年5月26日19時9分轉帳。23985元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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