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29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上訴字第2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10年度上訴字第293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逸嫻 上列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97號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62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1項、第361條、第
362條及第367條之規定自明。又依刑事訴訟法第372條規定,同法第367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二、上訴人即被告具狀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空言上訴理由後補,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有上訴狀可稽(本院卷第7頁);又被告於原審審判期日 陳明 住所即臺南市○○區○○○○街000號0樓之0,原審法院按址郵寄,於109年11月19日補充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審卷第431頁),被告上訴期間(本件無在途期間)於109年12月9日屆滿,被告仍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9年12月29日),補提上訴理由書於原審法院,經原審於110年1月27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年1月29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審卷第447頁),被告迄仍未補正,上訴狀空言上訴,未具理由,揆諸首揭說明,被告上訴核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並依刑事訴訟法第372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陳金虎法官蔡廷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葉宥鈞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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