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交聲字第30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交聲字第30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原處分機關高雄市政府交通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長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王欽泉 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所為如附表所示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者,固得依同條例第87條第1項規定,於收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惟於訴訟上得為聲明異議之主體者,乃限於該條例第8條之主管機關所處罰之受處分人,如非受處分人聲明異議者,即難認其異議合於法律上之程式。又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異議人已於民國91年4月2日解散,公司已廢止乙節,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高雄市政府建設局公司登記資料影本各1份附卷可稽(見97年度交聲字第2999號第10、44頁),是異議人之董事會已不存在,公司負責人為清算人。而本件異議人公司之清算人為 馬在勤 律師等情,有本院民事紀錄科索引卡查詢資料2份、本院民事書記官辦案進行簿及公務電話紀錄各1份附卷可佐(見97年度交聲字第2999號第45至49頁、第69頁),足徵清算人馬在勤律師,始為異議人之法定代理人,異議人之董事長王欽泉並無代理權限。
又清算人馬在勤律師表示不願授權王欽泉處理本件如附表所示之聲明異議案件等情,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份在卷可參(見97年度交聲字第2999號第69頁),是本件異議人之代表人王欽泉並無代理權,且已無從命其補正代理權之瑕疵,則其所為之異議聲明,自難認為合法。綜上所述,本件聲明異議有前揭不合法律上程式之情形,且無從補正,依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交通法庭法官林依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書記官邱靜銘附表:
┌──┬──┬────┬────┬────┬────┬────┬──────┐│編號│處分│駕駛車號│違規時間│違規事實│裁決日期│違反法條│舉發單位送達│││對象││、地點││裁決案號│處罰主文│情形│││││(民國)││送達情形│││├──┼──┼────┼────┼────┼────┼────┼──────┤│1│長城│DF-0152│95年1月│在道路收│97年11月│道路交通│95年3月24日│││重工││18日15時│費停車處│24日高市│管理處罰│臺北縣政府交│││股份││13分、臺│所停車經│交裁字第│條例第56│通局北縣交路│││有限││北縣永和│催繳不依│裁32-CRP│條第2項│停字第CRP510│││公司││市○○路│規定繳費│510686號│罰鍰新臺│686號(遷移│││││││(97年11│幣(下同│不明,退回)│││││││月26日送│)300元││││││││達王欽泉│││││││││)│││├──┼──┼────┼────┼────┼────┼────┼──────┤│2│同上│同上│95年1月│同上│97年11月│同上│95年3月24日│││││18日10時││24日高市││臺北縣政府交│││││17分、臺││交裁字第││通局北縣交路│││││北縣永和││裁32-CRP││停字第CRP510│││││市○○路││510685號││685號(遷移│││││││(97年11││不明,退回)│││││││月26日送│││││││││達王欽泉│││││││││)│││├──┼──┼────┼────┼────┼────┼────┼──────┤│3│同上│同上│95年1月│同上│97年11月│同上│95年3月24日│││││18日17時││24日高市││臺北縣政府交│││││19分、臺││交裁字第││通局北縣交路│││││北縣永和││裁32-CRP││停字第CRP510│││││市○○路││510687號││687號(遷移│││││││(97年11││不明,退回)│││││││月26日送│││││││││達王欽泉│││││││││)│││├──┼──┼────┼────┼────┼────┼────┼──────┤│4│同上│同上│95年1月│同上│97年11月│同上│95年3月24日│││││19日12時││24日高市││臺北縣政府交│││││24分、臺││交裁字第││通局北縣交路│││││北縣土城││裁32-CJP││停字第CJP519│││││市○○路││519617號││617號(遷移│││││││(97年11││不明,退回)│││││││月26日送│││││││││達王欽泉│││││││││)│││├──┼──┼────┼────┼────┼────┼────┼──────┤│5│同上│同上│91年01月│在禁止臨│97年11月│道路交通│91年1月18日│││││11日14時│時停車處│24日高市│管理處罰│臺北市政府交│││││5分、信│所停車│交裁字第│條例第56│通局北市交停│││││義路四段││裁32-1A1│條第1項│字第1A159188│││││││591881號│第1款罰│1號(遷移不│││││││(97年11│鍰1,200│明,退回)│││││││月26日送│元││││││││達王欽泉│││││││││)│││├──┼──┼────┼────┼────┼────┼────┼──────┤│6│同上│同上│92年09月│駕駛人行│97年11月│道路交通│92年9月17日│││││5日6時│車速度,│24日高市│管理處罰│臺北市政府警│││││20分、金│超過規定│交裁字第│條例第40│察局北市警交│││││山南路銅│之最高時│裁32-A90│條第1項│大字第A90552│││││山街往北│速未滿20│552893號│罰鍰2,40│893號(遷移││││││公里│(97年11│0元│不明,退回)│││││││月26日送│││││││││達王欽泉│││││││││)│││├──┼──┼────┼────┼────┼────┼────┼──────┤│7│同上│同上│92年05月│不依限期│93年04月│道路交通│92年5月5日│││││5日0時│參加定期│26日高市│管理處罰│高雄市監理處│││││0分、高│檢驗者│交裁字第│條例第17│高市府交監一│││││雄市監理││裁32-302│條第1項│字第00000000│││││處││210633號│罰鍰1,40│3號(遷移不│││││││(97年11│0元│明,退回)│││││││月26日送│││││││││達王欽泉│││││││││)│││├──┼──┼────┼────┼────┼────┼────┼──────┤│8│同上│同上│91年3月│在高速公│97年11月│道路交通│91年4月26日│││││8日13時│路超速行│24日高市│管理處罰│內政部警政署│││││16分、國│駛│交裁字第│條例第33│國道公路警察│││││道3號25││裁32-ZI0│條第1項│局公警局交字│││││公里南││045791號│罰鍰6,00│第ZI0000000│││││││(97年11│0元│號(遷移不明│││││││月26日送││,退回)│││││││達王欽泉│││││││││)│││├──┼──┼────┼────┼────┼────┼────┼──────┤│9│同上│同上│91年4月│駕駛人行│97年11月│道路交通│91年5月7日│││││27日15時│車速度,│24日高市│管理處罰│臺北市政府警│││││37分、仁│超過規定│交裁字第│條例第40│察局北市警交│││││愛路慢車│之最高時│裁32-A90│條第1項│大字第A90378│││││道往西│速未滿20│378612號│罰鍰2,40│612號(遷移││││││公里│(97年11│0元│不明,退回)│││││││月26日送│││││││││達王欽泉│││││││││)│││├──┼──┼────┼────┼────┼────┼────┼──────┤│10│同上│同上│91年5月│同上│97年11月│同上│91年7月15日│││││21日11時││24日高市││桃園縣警察局│││││22分、桃││交裁字第││桃警交相字第│││││園縣大溪││裁32-D90││D00000000號│││││鎮崎頂││461447號││(遷移不明,│││││││(97年11││退回)│││││││月26日送│││││││││達王欽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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