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5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5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53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9年度戒毒偵字第5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袋(含外包裝袋壹個,海洛因驗餘淨重零點壹貳伍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所移送扣案之白色粉末1袋(經送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檢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送驗淨重0.1364公克、驗餘淨重
0.1259公克),屬違禁物,因持有人即被告甲○○所涉施用毒品案件已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戒毒偵字第52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同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經查:本件扣案之含白色粉末1袋(驗餘淨重0.1259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6年10月18日草療鑑字第0960008110號鑑定書在卷可按,而包裝袋,與附著其上之毒品無從析離,應視同毒品為違禁物併予沒收銷燬,故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並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法第4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黃建都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玉真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