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27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272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嶸選任辯護人王文聖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20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周嶸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周嶸基於誹謗之犯意,接續於附表編號
一、二所示時間,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路○○○號5樓之
4之住處,利用電腦網際網路設備,連結至國立臺灣交響樂團(以下簡稱臺灣交響樂團)之網站,並在任何人均可以任意進入之臺灣交響樂團之團長(即告訴人 劉玄詠 )個人反應意見信箱中,留言發表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內容,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劉玄詠之名譽;又於附表編號三、四所示時間,在其前述住處,接續利用電腦網際網路設備,分別寄送附表編號三、四所示之內容,給附表編號三、四所示收件人,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劉玄詠之名譽;再於98年11月24日20時17分許,以如附表三、四之方法,寄送類同如附表三、四留言內容之文字,至蘋果日報之意見信箱內,指摘足以毀損告訴人劉玄詠名譽之事,而生損害於告訴人劉玄詠,因認被告周嶸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個月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知悉犯人」,不以知悉犯人之姓名、年籍為必要,只須對特定之人知悉而能識別其為犯人之程度即屬已足,即就「人」而言,只須知其為如何之人即可。再按告訴乃論之罪,就犯罪事實之一部為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即「客觀不可分」),此為訴訟法上所當然,不待明文規定。本件告訴人劉玄詠於98年11月26日在臺中巿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即改制前之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偵查隊就附表編號一、二、三、四所示內容提出告訴,指稱「(問:你是否知道公然侮辱者之姓名資料或其他可能涉嫌者?)我不知道」、「(問:是否向何人提出任何告訴?)我要向張貼散佈誹謗我之人提出告訴」等語(見警卷第21、22頁),可知告訴人劉玄詠於98年11月26日向警察機關表明「我要向張貼散佈誹謗我之人提出告訴」,已足以知悉而能識別該特定之張貼散佈誹謗伊之人為犯人;又彼時告訴人劉玄詠雖未指訴被告於98年11月24日20時17分許,以如附表三、四之方法,寄送類同如附表三、四留言內容之文字,至蘋果日報之意見信箱一節,惟依照上開說明,告訴人劉玄詠上開告訴之效力自及於全部犯罪事實,其告訴尚與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無違,合先敘明。
三、證據能力之說明:按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310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既為被告無罪之判決,依照上開說明,自無庸就判決內所引各項證據是否均具證據能力逐一論述。
四、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其以情況證據(即間接證據)斷罪時,尤須基於該證據在直接關係上所可證明之他項情況事實,本乎推理作用足以確證被告有罪,方為合法,不得徒憑主觀上之推想,將一般經驗上有利被告之其他合理情況逕予排除,此觀諸最高法院32年度上字第67號判例意旨亦甚明確。次按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誹謗罪須行為人將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著為文字或繪成圖畫,散發或傳布於大眾始足當之,如僅告知特定人或向特定機關陳述,即與犯罪構成要件不符(最高法院75年度台非字第175號判決參照)。
五、本案檢察官認被告周嶸涉有前揭誹謗犯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告訴人劉玄詠之指訴、證人 黃馥茗 、 黃佳文 於偵查中之陳述及如附表編號一、二、三、四之PO文影本等為其主要論據。訊之被告周嶸固坦承上揭貼文係伊所為,惟辯稱伊並沒有公開,伊是寫在意見信箱,首長的信箱是給大眾公開發表意見,伊行為並不構成犯罪。至於蘋果日報的內容,伊是請他們去調查這個劉先生是不是有一些不法內容等語。經查被告周嶸於前揭時地如何利用電腦網際網路設備,連結臺灣交響樂團之團長信箱留言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內容;又寄發如附表編號三、四所載內容之電子郵件至文建會、蘋果日報等收件人之電子信箱等事實,業據被告周嶸於偵查及審理中供承不諱,並有證人即告訴人劉玄詠、證人黃馥茗、黃佳文於偵查中之陳述及如附表編號一、二、三、四之PO文影本在卷可稽,堪予認定。是本件所應審究者,乃被告以電腦網際網路設備連結臺灣交響樂團之團長信箱留言及發送如附表編號三、四之PO文之行為,是否具有意圖散佈於眾、欲使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得以知悉之主觀犯意。稽之本件被告寄送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內容之電子郵件,其收件者為臺灣交響樂團之團長個人反應意見信箱(帳號為「[email protected]」);其寄送如附表編號三、四所示內容之電子郵件,其收件者為文建會主任委員信箱(帳號為「[email protected]」);又其寄送類同如附表三、四所示內容之電子郵件,其收件者為蘋果日報信箱(帳號為「news@appledail
y.com.tw」),有前開電子郵件之記載可憑;而上開臺灣交響樂團首長信箱申請人為機關首長,回應收發者為首長或其授權人,而該帳號建立方式係由臺灣交響樂團資料組依使用人所提出之申請資料,據以設定電子郵件帳號、密碼,並建議於第1次使用時修改密碼,此有臺灣交響樂團100年6月10日樂資字第1001001765號函在卷可稽(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續字第138號卷宗第38頁);上開文建會主任委員信箱收信方式亦同於臺灣交響樂團之處理方式,有文建會主委信箱網頁列印資料在卷可稽(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續字第138號卷宗第43至44頁);至上開蘋果日報信箱係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所設信箱,一接到讀者之投訴爆料電郵,電腦系統便會自動回覆讀者已收到該筆投訴爆料訊息及案件編號,而透過該信箱所收到投訴人或是該公司回覆之電子郵件只有該公司特定人士或專責處理該爆料專線人士始可閱覽處理,其他人或一般不特定之民眾無法隨意上網點閱,此有該公司101年4月25日101蘋文字第0050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宗第52頁)。
由上可知,臺灣交響樂團、文建會、蘋果日報之上開網站,雖可供不特定人任意進入留言PO文,惟有權限開啟閱覽PO文之人,僅限於臺灣交響樂團首長、文建會主任委員及蘋果日報公司專責處理該爆料專線之特定人士。則被告於上揭時間、地點,利用電腦網際網路設備,分別連結至臺灣交響樂團、文建會、蘋果日報之網站,並寄發如附表編號一、二、三、四所示內容電子郵件,既然限於臺灣交響樂團首長、文建會主任委員及蘋果日報公司專責處理該爆料專線之特定人士始得開啟閱覽,被告上揭寄送行為,自無從使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得以知悉如附表編號一、二、三、四所示內容,依照首開說明,尚難遽指被告有何藉此散佈於眾之主觀意圖,自無從以刑法第310條第2項罪名相繩。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涉有公訴人所指上開犯行,即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諭知無罪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元亨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1年7月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永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101年7月2日附表:
┌──┬─────────┬─────┬─────┬───────────────┐│編號│時間│寄件人姓名│收件人姓名│留言內容│├──┼─────────┼─────┼─────┼───────────────┤│一│民國98年6月24日23│不爽││劉玄詠團長為藍綠服務,想要藍綠│││時17分│││通吃,他會幹不久的,我看他要倒││││││大霉了,喔對了,他的男女關係可││││││能要小心,壹週刊的狗仔已經出動││││││了。│├──┼─────────┼─────┼─────┼───────────────┤│二│98年9月8日22時35分│00LL0││恭喜團長要下臺啦。│├──┼─────────┼─────┼─────┼───────────────┤│三│98年11月24日20時11│臺灣新竹縣│文建會│今天2009年11月24日(,)堂堂國立│││分│人││臺灣交響樂團的劉團長(,)在中國││││││北京國家劇院總監先生,介紹給團││││││員認識時當著所有團員及貴賓的面││││││前說我們這鄉下交響樂團有北京指││││││揮來(,)你們要要感恩呀!並告訴││││││首席張先生說(,)你不用期待我常││││││常幫你們找好指揮,你們只是霧峰││││││鄉的樂團,哀!這國家級的張團長││││││,說出如此侮辱自己國家樂團的言││││││論(,)真是國家該滅亡呀!這種公││││││務人員不配做國家級樂團的領導者││││││該下臺了!盛主委這可能是你的文││││││建會的第一次大考吧!加油!不要││││││讓臺灣第一樂團,給這大爛咖給毀││││││啦!│├──┼─────────┼─────┼─────┼───────────────┤│四│98年11月24日23時2│釋道│文建會│今天2009年11月24日(,)堂堂國立│││分│││臺灣交響樂團的劉團長(,)在中國││││││北京國家劇院總監先生,介紹給團││││││員認識時(,)當著所有團員及貴賓││││││的面前說我們這鄉下交響樂團有北││││││京指揮來(,)你們要要感恩呀!並││││││告訴首席張先生說(,)你不用期待││││││我常常幫你們找好指揮,你們只是││││││霧峰鄉的樂團,哀!這國家級的張││││││團長,說出如此侮辱自己國家樂團││││││的言論(,)真是國家該滅亡呀!這││││││種公務人員不配做國家級樂團的領││││││導者(,)該下臺了!這樂團已經被││││││做到沒人要來爭這位子了(!)盛主││││││委這可能是你的文建會的第一次大││││││考吧!年輕的您費心了(,)因為繼││││││任的人選很難找(,)不過給您個建││││││議(,)以前有師大教授借調作團長││││││得(的)例(子,)找個可以把樂團帶││││││上世界舞臺得領導者(,)而不要只││││││是下鄉巴結立委(,)把自己貶低作││││││小得(的) 劉長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