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99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99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9937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黃子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零貳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計算期間│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新台幣)││(年息)││├──┼─────┼───────┼────┼──────────┤│001│51,285元│96年8月30日起│12%│暨自96年10月1日至清││││至至清償日止││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02│28,925元│96年3月6日至│19.71%│自96年4月7日起至96年││││104年8月31日止││10月6日,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違約金││││││,自96年10月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942計算之││││││違約金。│││├───────┼────┼──────────┤│││104年9月1日起│15%│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至清償日止││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計算之違約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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