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93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告 宋銘堃
宋文君 宋育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96號裁定參照)。本件原告代位其債務人即被告宋銘堃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分割被告所繼承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以被告宋銘堃之應繼分3分之1計算,其可獲利益為555,917元(計算式:1,667,752元×1/3=555,91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55,91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書記官蘇美燕┌─────────────────────────────────────────┐│附表│├──┬─────────────┬─────┬───────┬────┬─────┤│編號│土地標示│每平方公尺│土地面積│權利範圍│土地價額││││公告現值││││├──┼─────────────┼─────┼───────┼────┼─────┤│1│臺南市○○區○○段○○○○號│18,500元│236.59平方公尺│8分之1│547,114元│├──┼─────────────┼─────┼───────┼────┼─────┤│2│臺南市○○區○○段○○○○號│18,500元│317.64平方公尺│6分之1│979,390元│├──┼─────────────┼─────┼───────┼────┼─────┤│3│臺南市○○區○○段○○○○號│18,500元│45.81平方公尺│6分之1│141,248元│├──┴─────────────┴─────┴───────┴────┴─────┤│總計:1,667,75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