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15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156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成漢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15794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案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邱成漢之表妹因與案外人 葉峻瑋 之女友有債務糾紛,遂於民國108年8月22日23時13分許,前往案外人葉峻瑋位在臺南市○區○○路○○巷○○號之住處,要求案外人葉峻瑋提供其女友之聯絡方式未果,竟基於毀損之犯意,以腳踹踢告訴人即葉峻瑋之父 葉士元 所有停放於住處外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左後方靠近油箱蓋處,致該自用小客車左後方之板金凹陷,而喪失美觀效用,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諭知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有明文。
三、查本案檢察官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
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已達成和解,並撤回告訴,有本院訊問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查(見易字卷第9頁至第13頁),依前開規定,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亦涉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部分,另由本院以108年度簡字第2946號判決審結,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施志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珮君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