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司他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他字第179號原告 戴沛育 被告 吳亦婷
陳彥龍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三十一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理由中關於「二、...嗣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617號判決原告一部勝訴、一部敗訴確定,...」之記載,應更正為「二、...嗣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09號判決原告一部勝訴、一部敗訴確定,...」。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
書記官秦建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