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0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3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300號聲請人 劉國鐘 代理人 黃根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4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證券2張(下稱系爭股票),業經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139號裁定公示催告裁定公告於本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139號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又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於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該公示催告裁已於108年5月7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1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附表所示股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
書記官林彥汝┌───────────────────────────┐│附表:108年度除字第30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紅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2-ND-797-8│1│1000│├──┼──────────┼───────┼──┼──┤│0002│紅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2-ND-798-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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