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22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2278號債權人 陳金英 債務人優优小舖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許文寰 人
一、債務人許文寰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元,及其中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另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許文寰負擔新臺幣貳佰伍拾元,餘由債權人負擔。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及同法第51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債務人優优小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優优小舖公司)業經經濟部業於民國100年4月28日經授中字第1003409980號函准廢止,應行清算。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17日裁定命債務人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債權人迄今尚未補正,本院難以確定債務人優优小舖公司實際法定代理人為何。依上開規定,債權人對優优小舖公司請求發支付命令因欠缺程序要件,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書記官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