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交易字第116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交易字第11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交易字第116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坤政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68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坤政於民國101年9月26日7時54分前某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中市○○區○○路由南往北行駛,迄同日7時54分許,途經經二路與緯六路交叉路口時,原應注意該路口為設有黃色網狀線之交叉路口,經過路口時應減速慢行及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乾燥路面、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之情況,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未依規定減速而貿然直行經過該交叉路口。適有告訴人 楊文志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自臺中市○○區○○路行駛至緯六路與經二路交叉路口,正欲沿緯六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亦疏未注意左前側來車之車前狀況,兩車遂發生撞擊。因而致告訴人楊文志人車倒地,並受有左側鎖骨骨折、頭部外傷併右側額葉膜下血腫、鼻出血、鼻中隔偏曲、眼挫傷結膜下出血、右膝前十字韌帶斷裂併後十字韌帶扭傷等傷害。嗣經警到場處理時,被告楊坤政當場承認為肇事者而自首接受裁判。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次按犯刑法第284條之罪,須告訴乃論,刑法第287條前段亦有明文。查本件告訴人楊文志告訴被告楊坤政過失傷害部分,起訴書認被告此部分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與告訴人已達成和解,告訴人並於本件被告所涉過失傷害罪之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以書狀聲請撤回本件告訴,此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揆諸上開說明,就此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慧珊
法官丁智慧法官孫藝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詩琳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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