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127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12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竊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簡字第127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佔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3157、24630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竊佔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明知坐落臺中縣太平市○○段954、956地號之土地係國有土地,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自民國89年間起,在附表所示之B、C上建造棚造樓房庭院,以此方式排除所有權人之使用,竊佔國有土地。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甲○○於本院對犯罪事實之自白。
(二)證人即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稽核 蔡福來 、臺中縣太平事務所測量員 陳允麾 於警詢、偵訊之證述。
(三)臺中縣消防局97年7月11日消行字第970010264號函、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97年7月3日台財產中接字第973100634號函、98年9月22日台財產中改字第0980013281號函、土地勘清查表、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臺中縣太平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各1份及現場照片4幀。
(四)臺中縣消防局98年10月8日消行字第0980021507號函、臺中縣太平市公所98年9月30日太市工字第0980031229號函各1份及函附之照片6幀。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32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
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
刑事第15庭法官郭書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
書記官陳美虹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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