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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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20號原告台灣佳慶綜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
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892,48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書記官劉怡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