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10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10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1066號債權人豐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之利率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0六計算之方式及依據。
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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