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10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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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10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1063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債務人 陳天從 即昇益商行債務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天從即昇益商行、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陳天從、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昇益商行之最新營業事業登記證影本。暨其負責人為何?究為獨資或合夥?。
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