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中簡字第39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中簡字第394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278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藥丸參顆(合計驗餘淨重零點捌捌陸貳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最末列補充「(因鑑驗耗損1顆)」;另補充證據「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扣案如附表驗餘數量欄所示之藥丸3顆,係屬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至於因鑑驗耗損之藥丸1顆,既已滅失,爰不另行諭知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呂苗澂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附表:
┌────┬─────┬─────┬─────┬──────────┐│扣案物檢│扣案物檢體│扣案物送驗│扣案物驗餘│扣案物結果判定││體編號│外觀│數量│數量││├────┼─────┼─────┼─────┼──────────┤│B0000000│桃紅色錠劑│1.1933公克│0.8862公克│檢出3,4-亞甲基雙氧安│││(即藥丸)│(淨重,4顆│(淨重,3顆│非他命(MDA)、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級毒品。│└────┴─────┴─────┴─────┴──────────┘本件判決得上訴。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