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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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一六二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廖建台 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伍萬肆仟肆佰肆拾貳元,折合新台幣壹拾陸萬叁仟叁佰貳拾陸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伍佰肆拾伍元,折合新台幣壹仟陸佰叁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伍佰玖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吳上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邱明智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