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重上國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重上國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上國字第七號
上訴人乙○○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志明 律師被上訴人宜蘭縣政府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林國漳 律師右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另訂。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陳介源法官鄭傑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劉家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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