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六簡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傷害事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
字第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共同傷害人之身體,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傷害人之身體,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
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28條、第277條第1項、第4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
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
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2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林秋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瑛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