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國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國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國字第11號抗告人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前對本院104年國字字第11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2月26日本院裁定提起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自應視為已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書記官林妙穗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