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39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39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394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源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周宜安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所提出支票發票人係「普盛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而「周宜安」僅為該公司代表人非支票發票人,若欲以票據關係對非發票人周宜安為請求,似屬無據。若聲請人確欲對周宜安個人為請求,請具體表明請求依據及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如周宜安僅為公司之代表人,聲請狀上應更正債務人為「普盛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周宜安列為「法定代理人」。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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