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智簡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智簡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智簡字第3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舜薇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96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扣案商品」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至5行更正為「...明知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註冊審定號之各商標圖樣,係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商標權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取得商標權,於專用期限內,指定使用於附表編號1至2所示『指定使用之商品服務類別』欄所示之商品,現均仍在附表編號1至2『專用期限』欄所示之商標權期間內,任何...」、第8行更正為「竟仍基於透過網際網路方式非法販賣...」、第12至13行更正為「刊登販賣仿冒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商標商品之訊息及照片供不特定人上網瀏覽點選下標購買,而販賣侵害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商標之商品共約100件予不特定人,獲利共計約新臺幣(下同)15,000元」、第15至16行更正為「當場扣得附表編號1至2所示仿冒商標商品共65件,始查悉上情」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以網路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於販賣營利之單一犯意,自111年4月間某日起至同年10月19日警查獲時止,於蝦皮拍賣網站網頁上,刊登陳列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訊息,而接連販賣予不特定買受人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內持續多次為之,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自應依接續犯論以一罪。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侵害數商標權人之商標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以網路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論處。
三、被告固具狀表示因為疫情收入受影響,始為本案犯行,請求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等語(見本院卷第13頁至第15頁),惟按刑法第59條之酌減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認為確可憫恕,且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之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查被告本案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數量非微,且遍查卷內相關資料,實難認被告於犯本案時有何特殊之原因或情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有情堪憫恕之處,是被告所為顯無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之餘地。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功能,權利人須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始能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效果,被告為貪圖私利,竟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缺乏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之觀念,破壞商品交易秩序,減損商標所表彰之商譽及品質,造成商標權人受有損害,累及我國國際名聲,所為實值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因如附表所示之商標權人無和解意願,被告尚未能與該2商標權人達成和解(見本院卷第17頁),復參酌本案查獲之仿冒商標商品數量、市值及販賣期間,暨其於警詢、本院訊問時自述獲利約15,000元,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為多媒體業會計,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見偵卷第5頁及其背面),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此次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念其犯後尚知坦承犯行,信經此偵、審程序後,應能謹慎其行,諒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如
主文所示,以啟自新。又為使被告深切記取教訓,且能付出一己之力回饋於社會,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諭知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3萬元,俾兼收啟新及惕儆之雙效。倘被告違反上開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得撤銷緩刑之宣告,併予敘明。
六、沒收部分:
(一)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扣案商品」欄所示之商品,經核卷內相關扣案證物照片、鑑定報告書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資料報表等資料,認均屬侵害告訴人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法商蔻依合股公司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爰均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二)另被告於警詢時自承因販賣本案仿冒商標商品之獲利約15,000元等語(見偵卷第7頁背面),為其本案犯罪所得,且未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97條後段、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張鳳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
簡易庭法官游皓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欣宜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附錄所犯法條:
商標法第97條(罰則)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件: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9637號被告甲○○女3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16樓
之16居宜蘭縣○○鎮○○街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明知「CHANEL」、「Chloé」等商標圖樣,分別係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法商蒄依合股公司,分別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指定使用於手提袋、皮夾、手提包、書包等商品,經前開主管機關核准而受有我國商標法之保護,現仍在專用期限內,任何人未經該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此等之註冊商標,甚而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仿冒上開商標圖樣之商品,竟仍基於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犯意,自民國111年4月間起,在宜蘭縣○○鎮○○街00號居所,透過網際網路,以帳號「a0000000」,在蝦皮拍賣網站,以新臺幣(下同)168元、298元、398元不等之價格,販賣仿冒上開商標圖樣之手提袋、手提包、皮夾予不特定之客人,共計售出仿冒之飾品約100件。嗣經警方於111年10月19日12時13分許,持搜索票至甲○○上開居所執行搜索,當場扣得仿冒「CHANEL」、「Chloé」等商標之手提袋、手提包、皮夾等共65件。
二、案經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法商蒄依合股公司委由告訴代理人 賴志銘 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坦承不諱,並有註冊/審定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各1紙、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被告於蝦皮拍賣網站之截圖、販售時之聊聊對話紀錄、客戶收受貨物之統一超商收款證明單據及交易明細等在卷可佐。又扣案之物品,經上開公司鑑定後,認確屬仿冒商品乙情,亦有鑑定證明書1份在卷可佐。綜上所述,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涉犯商標法第97條第2項之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嫌。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後,復將部分商品實際販售他人,則其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之低度行為,均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十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自111年4月間某日起至為警查獲之111年11月19日止,陸續販售仿冒商標商品予不特定人之營業性行為,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本質上具有反覆性,於刑法評價上,均應認係集合多次犯罪行為而成立獨立犯罪型態之「集合犯」,為包括一罪之集合犯,應論以一罪。扣案之仿冒物品請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檢察官張鳳清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書記官蕭銹珊附表:
編號商標權人指定使用之商品服務類別商標圖樣註冊審定號專用期限扣案商品1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各種書包、手提箱袋、旅行袋、皮夾。00000000112年12月31日皮包54個、皮夾8個皮帶、皮包、手提包、皮夾、錢包、背包、皮箱、手提箱袋、鑰匙包。00000000115年9月30日2法商蔻依合股公司皮革及人造皮革(仿皮革);皮夾,零錢包,手提袋;公事箱;旅行袋;名片皮夾,鑰匙包,鑰匙圈皮飾,背包,手拿包,海灘袋,購物袋,公事包,嬰兒揹袋,旅行箱袋,旅行箱,化妝箱,化妝包,雨傘,陽傘,手杖;獸皮,皮革。00000000121年2月9日皮包3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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