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9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9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987號原告 林坤 炘被告 林昱彰 被告 黃麗花 被告 林松柏 被告 林松鶴 被告 林晉億 被告 林永生 被告林坤和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3,366元(即面積57.58平方公尺乘以公告現值),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85
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書記官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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