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輔宣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輔助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輔宣字第35號聲請人 洪瑞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洪李可賀 間聲請輔助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洪李可賀之親屬系統表(請列明配偶、直系血親如祖父母、父母、子女及旁系血親如兄弟姐妹,暨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姓名、年籍)及其戶籍謄本。
二、請提出上開之親屬同意由聲請人為輔助人之同意書。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書記官張竣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