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620號上訴人宏甫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品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曾莉玲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叁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柒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徐淑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書記官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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