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507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吳旻 諳被告 陳俊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書記官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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