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審交附民移調字第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435號
調解筆錄原告 許麗芬 被告 王金進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435號因104年度審交易字第835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上午9時6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張淑美書記官廖貞音調解委員蔡進義朗讀案由
原告許麗芬被告王金進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許麗芬被告王金進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捌仟元,於民國104年8月6日當庭給付現金完畢,經原告點收無誤,不另給據。
二、原告願撤回本院104年度審交易字第835號過失傷害罪刑事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許麗芬被告王金進調解委員蔡進義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廖貞音法官張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